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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怎么赔

来源: 长城网  
2019-12-12 09:3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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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 近日,有网友咨询:定损金额与实际修理金额差距过大时,保险公司如何赔付?为此,记者联系了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史志华为大家答疑释惑。

  史志华表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情形最为清楚,对于危险程度的增加如果知情,势必对保险人不利,且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决定了,如果任由危险扩大,保险人的保险金支付风险就会扩大。因此需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根据《保险法》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关键词:河北,交通,保险,危险,事故,赔偿责任编辑:郭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