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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 顶格处罚!“百吨王”上路,货物装载源头也难逃

来源: 无锡交通  
2024-08-14 17: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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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8日上午,惠山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江阴市交通运输局抄送的《“百吨王”货物装载源头违规线索抄告函》,对惠山区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无锡****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抄告函记载,2024年2月7日,重型半挂牵引车苏BN90**(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苏A08**,从无锡****机械有限公司装载2片钢结构件,在运往江阴途中被查。现场称重显示该车车货总重为128.7吨,违法超限79.7吨,超限率达163%,属于“百吨王”车辆,且驾驶员未提供货运运单。

调查显示

  无锡****机械有限公司是制造加工重型机械、港口机械等货物的源头装载企业,在明知2片钢结构件总质量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也未查验承运车辆是否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情况下,超标准为承运车辆进行装载,且未如实登记车辆信息并签发货运运单。

处理结果

  无锡****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违反《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无锡****机械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成立,给予顶格处罚,并责令改正。

法律法规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装载配载安全管理制度,掌握承运车辆核定载质量,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货运运单。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或者未如实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要提醒

  本案是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溯源查处”的典型案例。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作为运输过程的首道环节,不能片面认为超限超载运输处罚只针对运输车辆,与己无关,必须规范和细化装载配载工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对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规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门上路的情形,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将承担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出门上路的超限超载车辆发生安全事故,达到法定情节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还将承担刑事和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他山之石,货车超限超载,溯源查处,责任编辑:杨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