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承德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经常性酒驾整治行动不放松。4月2日,在整治中查获一起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4月2日14时50分许,宽城交警大队安达石中队,在北凌线板城镇路段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HTF61*"的灰色尼桑牌小型轿车驾驶员赵某新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赵某新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为69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通过公安网综合管理平台对赵某新的驾驶证信息进行核对时发现,赵某新于2019年2月14日初次领取驾照,还在实习期内。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赵某新,于4月2日早上8点多在家自己喝了二两白酒,中午在家又喝了一瓶啤酒,下午两点多由家中(板城镇椴树沟村)驱车去板城镇兆丰钢厂上班,在板城镇帝圣公司附近,因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实习期饮酒驾驶机动车,赵某新将面临罚款1000元,驾驶证被注销,需要重新报名考试的处罚。
目前,此交通违法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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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