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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没开车的车主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为啥?

来源: 长城网  
2020-07-14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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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讯(通讯员李杨)近日,河北一车主宋某宣因与王某涛连续共同饮酒后,明知王某涛连续饮酒,仍将车辆交由醉酒的王某涛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7月9日,双双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介绍,6月8日 23时55分许,河北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在东吕高速邢台南收费站夜查时,发现冀E牌号小型汽车驾驶人王某涛有饮酒嫌疑,经呼气酒精检测涉嫌醉酒,民警依法将王某涛带至医院抽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王某涛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1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对王某涛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后,办案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涛驾驶的车辆系当时乘坐车辆的宋某宣的车。6月8日中午,宋某宣、王某涛共同饮酒,晚上二人再次共同饮酒,酒后二人说好开宋某宣的车回平乡,宋某宣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连续饮酒后的王某涛,由王某涛驾驶该车,宋某宣坐在副驾驶位置,王某涛醉酒驾车行驶至东吕高速邢台南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

  宋某宣与王某涛当日连续共同饮酒,车主宋某宣在明知王某涛连续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宋某宣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最终,王某涛被处以吊销驾驶证处罚,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王某涛、宋某宣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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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给饮酒的人开。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一、“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二、“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三、“合驾型”共犯,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四、“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五、“指令、强制”作业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六、“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七、“追逐竞驾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关键词:河北,交通,高速交警,七里河,危险驾驶罪,共犯责任编辑:郭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