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讯(记者郭洪杰)近日,河北高速交警总队邢台支队七里河大队侦办一起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案件。犯罪嫌疑人马某在取保候审、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23日执行逮捕。
2019年1月9日,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对查获的马某醉驾危险驾驶案,依法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马某被取保候审,驾驶证被吊销。经查,2018年12月03日22时许,马某醉酒驾驶冀E牌照小型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02KM+90M处,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轻微擦裂伤、马某腿部骨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4.3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此次事故中,马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7月9日18时许,马某在取保期间驾驶冀A牌号车辆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北京方向241KM处,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河北高速交警总队石家庄支队新乐大队查获,经检验鉴定,马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9.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犯罪嫌疑人马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0日高速交警新乐大队对马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并移送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并案侦办。马某属于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7月11日,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对马某两起危险驾驶案呈请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批准合并处理,当日对马某依法刑事拘留,并于7月23日经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河北高速交警提醒:醉酒驾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依法从重处罚。“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仅是一个口号,更是我们行车安全的保障。生命只有一次,不可重来——敬畏生命,拒绝酒驾。
延伸阅读
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