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8月29日讯(记者郭洪杰 通讯员于世强)一男子带着自己的妻娃,醉驾开车上高速,置亲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样一位不靠谱的“熊家长”被河北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8月16日23时30分许,在东吕高速邢台南入口,执勤民警发现一辆黑色大众牌轿车车内有人在更换座位,民警立即上前检查。当时车内一共两个大人一个小孩,驾驶员位置坐着一名女士,副驾驶坐着一位男士,后座坐着一名男孩,车内有浓重的酒气。询问过程中,张某某一直光着脚,企图蒙混过关不承认是自己开的车:“俺媳妇儿开的车”。
民警现场通过监控录像调取,监控显示这辆车当晚由张某某驾驶,经调查核实确认,张某某妻子并没有驾驶证,张某某与妻子慌乱中换座,换座后车未启动即被抓现行。张某某最终承认自己酒后驾车换座的违法事实。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233mg/100mg,随后民警将张某某带医院进行静脉血抽样检测,经检测,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35mg/100mg,张某某涉嫌醉驾。
8月22日,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吊销驾驶证。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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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