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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原则上12月底前完成危化品挂靠车辆清理

来源:  
2020-12-15 07: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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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日,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印发《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原则上,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通知》提出,坚持统一组织、分类施策、依法依规、协同治理,全面清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证登记主体不一致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挂靠车辆,集中治理企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维护、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和未按规定对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等4类违规运营行为。原则上,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挂靠车辆清理,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2021年1月底前完成;2021年底之前消除挂靠运营现象。

  《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车辆。重点清理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经营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梳理形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台帐,对车辆行驶证所有(权)人名称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者名称进行比对,对于两者名称不一致的车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办理变更手续。

  《通知》规定,全面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挂靠运营行为。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行为。查阅企业安全教育台账,逐人核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对于未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按照《办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制度,定期对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此外,《通知》提出,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定期维护和检查记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及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查阅企业车辆技术档案、3个月内出车检查记录等台帐。对于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对车辆进行出车检查并记录的,按照《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各项要求,加强对车辆的定期维护和出车检查。

  《通知》明确,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行为。对照企业车辆台帐,逐车核查企业3个月内车辆动态监控记录。对于未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的,按照《办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对所属车辆全面实施动态监控。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所属车辆派发危险货物运单的行为。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车辆台账和动态监控记录,逐车查阅车辆运单。对于存在车辆运行轨迹,但未按要求派发运单的,按照《办法》第六十条进行处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管理。

  《通知》强调,对于存在上述情形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挂靠运营行为认定标准及整治方案。

关键词:河北,交通,危化品,挂靠责任编辑:郭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