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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微课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跨区域执法协作

来源: 法制交通  
2024-02-14 1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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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跨区域执法协作

  1.建立联合协作工作制度

  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跨行政区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依法处理跨行政区域交通运输案件。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2.建立案件移送和处理结果反馈制度

  建立完善交通运输案件移送和衔接受理工作机制,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移送手续,及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受移送执法部门在结案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移送方。

  二、加强审管衔接

  1.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及时抄告行政许可部门,行政许可部门依法注销相关许可证件。

  2.行政许可部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变更、延续或者撤回原许可决定的,将相关决定及时抄告行政执法部门。

  3.行政相对人逾期未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或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将相关信息抄告行政许可部门,作为核发相关许可证件的审慎性参考。行政相对人许可证件被行政执法部门暂扣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许可部门不予补办。

  4.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定期通报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涉嫌一般违法行为,可以隐患告知书、整改建议书等形式提出整改建议,并将违法行动抄告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发现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当场予以劝止、留存证据并派员驻守,即速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执法。

  三、行刑衔接

  根据《行政处罚法》 (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关键词:执法微课堂,属地管理,执法协作,责任编辑:杨子杰